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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120202537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
    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
    機關。

  • [修正]
  •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自本部設立之環境保護基金,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
      以補(捐)助款撥入。但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本部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 [修正]
  • 第六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 [修正]
  • 第七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環境教育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
    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
    團體代表聘兼之。
    前項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 [修正]
  • 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副執行秘書及工作
    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 [修正]
  • 第十四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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