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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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證明文件為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
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文譯本。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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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評估調查人員參加在職訓練。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111138764D號令修正第六條、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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