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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21314918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九條

    評審委員審查第三條各獎勵項目參選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利害關係
    人得向本部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評審委
    員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利害關係人於審查期間對於評審委員提出迴避申請,於所舉之原因及事實
    釋明資料不足以佐證時,評審委員無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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