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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3100095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環境保護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人),指依捐助章程
    規定主要業務係從事公益性環境保護業務,且其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
    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經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並向法
    院登記之全國性財團法人。

  • [修正]
  • 第五條

    環境保護法人應依其實際營運情形、會計事務性質、營運發展、內部控制
    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 [修正]
  • 第十七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環境保護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
    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調整、更
    正後,報本部備查。

  • [修正]
  • 第三十四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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