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3100095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三十四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環境保護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人),指依捐助章程
規定主要業務係從事公益性環境保護業務,且其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
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經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並向法
院登記之全國性財團法人。 - [修正]
-
第五條
環境保護法人應依其實際營運情形、會計事務性質、營運發展、內部控制
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 [修正]
-
第十七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環境保護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
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本部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調整、更
正後,報本部備查。 - [修正]
-
第三十四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