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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92年2月19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21313641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開發單位檢送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電腦
      檔案之一致性、有效掌握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資訊、配合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之合理使用、並落實執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一
      條第四項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 [修正]

  • 三、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紙本文件:指環評書件內容中之公函、影印資料等紙本式檔案
         。
      (二)電子影像檔案:指紙本文件以適當解析度及色階掃瞄數位化為
         影像資料後,儲存於電子媒體者。
      (三)文字可供搜尋之可攜式文件格式: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簡稱 PDF)是一種獨立於電腦操作系統、
         字體及應用程式之開放文件格式,使用與PostScript語言相同
         之繪圖模型,描述文件中文字、圖形、影像資料。文字可供搜
         尋之PDF係指該PDF檔案必須具備辨識文字資料、可供使用者全
         文檢索,且能搜尋出文字、書籤和資料欄位置。
      (四)開發摘要及敏感區位表 XML檔:指透過本部網站之環境影響評
         估書件開發摘要及敏感區位表匯出程式匯出之 XML檔,並在匯
         入本部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查詢系統後可正常展現者。
      (五)開發基地範圍座標檔:指採 WGS84座標系統,比例尺不小於五
         千分之一,並於Google Earth中真實展現,而能以 KML檔案格
         式儲存於電子媒體者。

  • [附表]
  • 附表一-電子影像檔案製作格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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