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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90年6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2131284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五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
      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
      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二、本部為辦理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以下簡稱專家學者委員)
      之遴選,得組設遴選委員會,由次長一人為召集人,並由相關專家學
      者六人及機關代表六人組成;機關代表如下:
      (一)內政部次長。
      (二)經濟部次長。
      (三)交通部次長。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農業部次長。
      前項遴選委員由部長聘兼。

  • [修正]

  • 五、遴選委員會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應公開接受法人、機關、大專校院
      (含學院、系所)、學術研究機構、環保公益團體之推薦。推薦表如
      附件。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二星期為限,逾期、資料不齊或資格
      不符者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 [附表]
  • 附件-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推薦表

  • [修正]

  • 九、專家學者委員名單經部長核定後聘任之。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辭職
      或出缺時,由署長擇選適合之專家學者委員候選人或指定其他適任之
      專家學者聘任之。
      前項繼任之專家學者委員,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 [修正]

  • 十、遴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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