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90年6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21312842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九點、第十點及第五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遴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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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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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
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
委員,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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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為辦理環評審查委員會專家學者委員(以下簡稱專家學者委員)
之遴選,得組設遴選委員會,由次長一人為召集人,並由相關專家學
者六人及機關代表六人組成;機關代表如下:
(一)內政部次長。
(二)經濟部次長。
(三)交通部次長。
(四)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農業部次長。
前項遴選委員由部長聘兼。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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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選委員會為遴選專家學者委員,應公開接受法人、機關、大專校院
(含學院、系所)、學術研究機構、環保公益團體之推薦。推薦表如
附件。
前項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二星期為限,逾期、資料不齊或資格
不符者不予受理,亦不退件。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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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家學者委員名單經部長核定後聘任之。專家學者委員於任期內辭職
或出缺時,由署長擇選適合之專家學者委員候選人或指定其他適任之
專家學者聘任之。
前項繼任之專家學者委員,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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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遴選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