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政字第0990104426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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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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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為統籌辦理疏處聚眾事件,特設聚眾事件疏處小組(以下簡稱疏處小組),由主任
秘書擔任召集人,秘書室及政風室主任擔任副召集人,其餘成員由綜合計畫處、空氣品
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水質保護處、廢棄物管理處、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管制考核
及糾紛處理處、環境監測及資訊處、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基金管理委員會、署長辦公室國會聯絡組、署長辦公室新聞公關組、環保警察隊指
派代表擔任,幕僚作業由政風室負責辦理;其任務編組分工如附表。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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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風室接獲通報後,應即聯繫有關單位瞭解狀況。屬一般聚眾事件者,得先行邀集有關
單位開會研商,並將因應處置情形適時陳報疏處小組召集人;屬重大聚眾事件,得召開
疏處小組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維安機關派員列席,決定採取之因應措施。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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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署長辦公室新聞公關組對於聚眾事件發生原因、經過及處理情形,得視需要適時發布新
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