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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環境部環部會字第1131007353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受補助機關執行本部補助經費,執行方式如下:
      (一)接受本部公務預算補助經費,除經本部同意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外,應以納入預算方
         式辦理(納入預算證明格式詳附件)。
      (二)接受本部基金預算補助經費(包括指定及未指定用途),應納
         入其預、決算辦理。但補助地方政府單位預算辦理災害或緊急
         事項,或配合中央重大政策、建設所辦理之事項,經行政院核
         定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者,經本部同意受補助之地方政府以代
         收代付方式執行,應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
         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補助地方政府附屬單位預算辦理災
         害或緊急事項,或配合中央重大政策、建設所辦理之事項,經
         行政院核定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者,或因應其他臨時緊急重要
         政事,本部得同意併決算辦理。
      (三)補助計畫年度內無法完成,經本部同意跨年度辦理時,補助經
         費執行方式應與前一年度相同。

  • [附表]
  • 附件-○縣(市)接受中央計畫型補助款納入預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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