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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科字第097008406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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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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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同仁因公務出國者,應撰寫出國報告摘要,於返國後二週內送請一層長官核閱,並
於三個月內,提出正式出國報告。必要時,於主管會報中提報。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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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出國報告摘要應載明出國計畫名稱、期間、人員、行程、重要心得與建議,相關範
例格式如附件一;公務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及審核表,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
綜合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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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同仁因公務出國發表之英文文件,包括致詞稿、簡報、文章、文宣品等,應於返國
後一個月內送交本署永續發展室,以充實本署英文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