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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環境教育機構、環境教育設施及場所
之認證審查事項,特設環境部環境教育認證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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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一人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國家環境研究院院長兼任。有關機關代表
五人,由教育部、內政部、經濟部、文化部及農業部各指定適當人員
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本部就具有環境教育、認證相關學術
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中遴選聘任。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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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幕僚作業由國家環境研究院派員兼辦,受召集人之指揮監督。其
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與研提環境教育機構、環境教育設施及場所認證審查相關
事務。
(三)執行本會決議事項。
(四)臨時交辦之其他事項。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環境部環部研字第1125101118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認證審查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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