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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管字第109005684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至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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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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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研究報告不予獎勵:
(一)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非最近二年內研究完成者。
(三)接受專案支助研究者。
(四)屬委託計畫研究成果者。
(五)未登錄政府資訊系統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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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報告經本署研究發展評審會會議評定等級後,依下列標準給獎:
(一)優等一名(九十分以上)記功二次及由本署發給獎狀一幀。
(二)頭等二名(八十分以上)記功一次及由本署發給獎狀一幀。
(三)貳等三名(七十五分以上)嘉獎二次及由本署發給獎狀一幀。
(四)佳作(七十分以上)嘉獎一次及由本署發給獎狀一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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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研究發展獎勵案件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於選定研究項目後應填具研究計畫表(如附表一)於每年一月底前送管制
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以下簡稱管考處),管考處於二月底前彙簽當年度自行研究
計畫項目報請署長核定。
(二)申請人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當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
(三)申請人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填具研究報告提要表(如附表二)並檢附研究報告(一
式二份)送交管考處辦理評審。
(四)每一研究報告均分由審查委員初評;再召集評審會複評後簽報署長核定,公開頒
獎。
(五)管考處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確認本署登錄情形。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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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署得視需要或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不定期對本署及所屬機關查證研究發展工作推動
成效,進行書面或實地查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