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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處務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80008412號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輸入歸屬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包含稅則第8479.89.50號及第8479.90.20號)、第
      八十五章及第九十章之機器設備(零、配件在內)除農民、畜牧業及符合工廠管理規定
      之製造業外,屬本署補助地方政府設置畜牧糞尿資源處理設施之畜牧業及其他使用機構
      得向本署申請用途證明書。
      前項使用機構,以實際使用該污染防治設備或環境檢測設備者為限(零、配件在內),
      不包括承包商或進口商,但政府機關統一申購撥交地方機關使用者,亦為使用機關。

  • [修正]
  • 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本署申請用途證明書:
     (一)申請書一份。
     (二)輸入許可證影本、交易發票影本或其他證明之文件(如信用狀、電匯單或進口物品
        結匯及輸入許可書影本等)一份。
     (三)型錄或說明書一份,並附含有污染防治功能或環境檢測之中文摘譯。
     (四)污染防治設備、環境檢測設備或車輛之訂購或工程合約書影本一份。
     (五)使用機構為公司者須檢附公司相關登記文件,使用機構為畜牧業者須檢附畜牧場登
        記影本一份。
     (六)其它經本署指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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