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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空氣品質保護
中華民國81年4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121064054D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刪除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設立或變更、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分別簡稱為新污染源
    、既存污染源);其標準如附表。但特定業別、區域或設施另訂有排放標
    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

  • [附表]
  • 附表

  • [修正]
  • 第三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
    二、mg:毫克,相等於零‧零零一公克。
    三、μg:微克,相等於零‧零零一毫克。
    四、K:凱氏絕對溫度,K=273+℃。
    五、Nm3 :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m3係指
         每立方公尺體積。
    六、ppm:百萬分之一。
    七、q :任一污染源所屬各獨立排放管道單元,各污染物之「單位時間最
        高許可排放量」,其單位為公克/秒(g/s)。
    八、a1,a2:各污染物之換算常數。
    九、k:污染物排放之擴散係數,單位為公克/秒‧平方公尺(g/s‧m2)。
    十、h:排放管道出口之實際高度,單位為公尺(m)。
    十一、△h:排放管道出口之煙流上升高度,單位為公尺(m)。
    十二、he:排放管道出口之有效高度he=h+△h,單位為公尺(m)。
    十三、Qh:排放管道排氣之熱排放速率,單位為卡/秒(cal/s)。
    十四、Vs:排放管道出口排氣速度,單位為公尺/秒(m/s)。
    十五、ds:排放管道出口處之內徑,單位為公尺(m)。
    十六、ρ:排氣密度,單位為公克/公升(g/l)。
    十七、Cp:排氣之恆壓比熱,單位為卡/公克‧凱氏絕對溫度(cal/g‧K)
         。
    十八、Ts:排放管道出口之排氣溫度,單位為凱氏絕對溫度(K)。
    十九、T:排放管道出口周圍之大氣溫度,單位為凱氏絕對溫度(K)。
       _                           _ _
    二十、u:排放管道出口高度之年平均風速,單位為公尺/秒(m/s)。u=u0
         (h/10)0.2
        _
    二十一、u0 :地面十公尺高度之平均風速,單位為公尺/秒(m/s)。本標
           準以年平均風速三‧五公尺/秒(m/s)為計算之參考基準。
    二十二、Q:經校正或不需校正之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Nm3/min)
          。
    二十三、Qs:依照測定方法測得之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Nm3/min
          )。
    二十四、C:經校正或不需校正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m或mg/Nm3
    二十五、Cs :依照測定方法測得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m或mg/Nm3
           。
    二十六、On: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參考基準值,單位為%。
    二十七、Os: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實測值,單位為%,如超過20%,則以
          20%計算之。
    二十八、影像判煙:指檢查人員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以數位影像
        拍攝設備及辨識軟體進行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口廢氣不透光
        率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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