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空氣品質保護
中華民國81年8月28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101080028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八條條文及第五條附表,除第七條及第五條附表,自110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本標準規定值如附表。
- [附表]
- [修正]
-
第七條
煙道排氣中各種污染物之濃度計算均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
下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計算基準,並以百分之十九含氧率為參考基
準。
排氣中含氧率小於百分之十九時,排氣污染物濃度以實測值計算。排氣中
含氧率為百分之十九以上,污染物濃度依下列計算式校正之。但排氣中含
氧率大於百分之二十,則以百分之二十計:
21-On
C=─────.Cs
21-Os - [修正]
-
第八條
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及第五條附表
,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