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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新設加油站設置自加油機至油槽之油氣管線,其液阻檢測之最大壓降應符
合下列規定:液阻檢測之氮氣流量
最大壓降
0.56立方公尺/小時
0.38公分水柱
1.70立方公尺/小時
1.14公分水柱
2.83立方公尺/小時
2.41公分水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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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加油站應維持加油槍及油氣回收設施有效操作,其氣油比檢測及氣漏檢測
應符合下列規定:檢驗測定項目
合格標準範圍
備註
氣油比檢測
(抽氣量/加油量)
1.35~2.40
具備以燃燒或冷凝等方式,處理回填至油槽後多餘油氣之設備者。
0.88~1.20
無前述設備者。
氣漏檢測
4.83~5.33公分水柱
使管路受壓至5.08公分水柱,測試時間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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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一
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加油站加油槍之氣油比檢測,其抽樣檢測數量應為每一
汽油加油機使用之加油槍數二分之一以上。檢測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認定為不合格:
一、符合前條氣油比檢測合格標準範圍之加油槍未達總檢測數百分之七十
者。
二、符合前條氣油比檢測合格標準範圍之加油槍達檢測數量百分之七十以
上,其未符合合格標準範圍之加油槍,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
完成改善者。
前項經抽樣檢測之加油槍,得以容積式儀器或差壓式儀器進行氣油比檢測
,其檢測結果未符合合格標準範圍之認定方式如下:
一、以容積式儀器檢測:第一次檢測值低於或高於合格標準範圍百分之十
以內,應再連續檢測二次,以三次檢測值計算算術平均值後(算至小
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其數值仍低於或高於合格標準範
圍者。
二、以差壓式儀器檢測:
(一)第一次檢測值低於合格標準範圍者。
(二)第一次檢測值高於合格標準範圍,應再連續檢測二次,以三次
檢測值計算算術平均值後(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
五入),其數值仍高於合格標準範圍,就高於合格標準範圍之
加油槍未於二週內完成檢修、逾期或未提交複檢檢測報告書,
或複檢結果未符合合格標準範圍者。
加油站未能依第一項第二款期限完成改善者,應敘明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向
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加油站因故未使用之加油槍,應掛牌上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
機關報備者,得免納入第一項之檢測。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空氣品質保護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101049548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八條、第八條之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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