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一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扣減其核配量
。必要時,並得取消其核配資格,且於一年內停止其核配資格之申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空氣品質保護
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80010561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十四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