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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公私場所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辦理;具有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除得令其停工或停
業外,並得廢止其核准證明。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空氣品質保護
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80014413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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