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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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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型柴油車:指以柴油為燃料,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所稱
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或大型特種車。
二、一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前出廠之大型柴油
車。
三、二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六月三十
日間出廠之大型柴油車。
四、三期大型柴油車: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九月三十
日間出廠之大型柴油車;或九十五年十月一日以後出廠,且取得中央
主管機關依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以下簡稱排放標準)核發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
。
五、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指下列各目之一:
(一)引擎系統:指汽門間隙調整、汽缸缸套更新、活塞及活塞環更
新、渦輪增壓器更新、進排汽門(含導管及油封)更新、汽門
凸輪軸更新、空氣濾清器更新、排氣系統(含消音器)總成更
新。
(二)噴射泵浦:指噴射泵浦維修(含校正)、噴射泵浦總成更新、
正時器總成更新、電子調速器總成更新、預行程促動器總成更
新。
(三)噴油嘴:指噴油嘴更新或總成更新。
(四)清除積碳:指清除燃料供應系統之積碳,施作部位應包括進氣
歧管、進排氣門、引擎燃燒室及排氣管(含消音器)。
(五)其他燃料供應系統之更新、調整、維護、校正、翻修引擎之零
組件或總成更換品項。
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指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移動污染源空氣
污染防制設備種類,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驗核定者。
七、申請補助者:指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行車執照車主欄位登記之車主。
八、汽車修理業:指從事汽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並取得政府機關核准登
記證明文件之修理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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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提出補助款之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審定;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一百十一年十月三十
一日前提出第一期補助款之申請,各級主管機關應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審定。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停止補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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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依本辦法提出補助申請,並經各級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其補助金額、申
請期間、適用條件、撥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同時符
合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車主僅得擇一申請。
前項之補助金額,申請補助者得以直接折抵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
污染防制設備費用方式,由受理申請之各級主管機關核撥補助金額予申請
補助者指定之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
以電匯方式核撥者,得於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