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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空氣品質保護
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資字第1070020954號修正發布第六點之附表二、第七點之附表三及流程圖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借用測站電源或採樣監測
     (一)申請人須於借用前十四日填具「空氣品質監測站借用申請表」(附表二),如受相
        關計畫委託,請一併檢附委託監測合約書影本,以電子郵件、傳真或函文方式向本
        署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取得本署同意後,應自行向本署測站所在地機關(構)或學校洽商人員進出
        事宜,並遵守其規定。借用期間申請人應自行負責其工作人員及相關設備之安全,
        如有造成本署或測站所在地機關(構)、學校設備損毀,申請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外,本署得立即中止借用。
     (三)本署測站借電原則,如下:
        1.單一測站之電力需求達十五安培以上者,不予借電。
        2.單一測站之電力需求未達十五安培者,原則同意,惟每日需支付本署測站電費分
         攤費用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整。
        3.申請人於接獲本署同意借電後三日內,依實際借電日數交付款項,俟本署查收後
         開立收據。
     (四)本合作互惠原則,除借電費用外,本署不收取任何費用,惟申請人應於借用後,提
        送相關監測成果或報告供本署參考;若有研究論文之發表,應於文中註明出處、資
        料來源。

  • [附表]
  • 附件二-空氣品質監測站借用電源申請表

  • [修正]
  • 七、申派空氣品質監測車
     (一)申請人須於借用前十四日填具「空氣品質監測車使用申請表」(附表三),以函文
        向本署提出申請,並取得相關場地及電力供應,如需租金或電費,應由申請人負擔
        。
     (二)核可後本署調派空氣品質監測車進行短期補充調查,監測期程以二週為限,必要時
        得視實際情況延長或縮短。
     (三)完成監測任務後,本署提供申請人逐時監測數據。
     (四)本合作互惠原則,本署不收取任何費用,惟申請人應於借用後,提送相關監測成果
        或報告供本署參考;若有研究論文之發表,應於文中註明出處、資料來源。

  • [附表]
  • 附件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監測車使用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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