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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環境保護/空氣品質保護
中華民國91年6月14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0910075148A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三點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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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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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態旅遊地環境監測機制
(一)適用對象:休閒農漁業區、森林遊樂區、國家公園、農場、原住民地區、實驗林區
、國家風景區、直轄市及縣市風景區等生態旅遊地。
(二)環境監測計畫:生態旅遊地管理單位應依生態旅遊地之環境特性及資源使用狀況,
每年訂定環境監測計畫送生態旅遊權責機關,並副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三)監測方式:
1.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生態旅遊地,其環境監測,應依環
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及其審查結論辦理;監測報告書依本署
八十六年五月廿六日(八六)環署綜字第二九九八八號公告之格式(如附件一)
辦理。
2.未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生態旅遊地,其環境監測,參考生態旅遊地環境監測計
畫查核表辦理,如附件二。
(四)查核:生態旅遊地管理單位應每年辦理環境監測初核,並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生
態旅遊權責機關會同複核。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