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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空氣品質保護
中華民國91年6月14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0910075148A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三點之附件二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生態旅遊地環境監測機制
     (一)適用對象:休閒農漁業區、森林遊樂區、國家公園、農場、原住民地區、實驗林區
        、國家風景區、直轄市及縣市風景區等生態旅遊地。
     (二)環境監測計畫:生態旅遊地管理單位應依生態旅遊地之環境特性及資源使用狀況,
        每年訂定環境監測計畫送生態旅遊權責機關,並副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三)監測方式:
        1.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生態旅遊地,其環境監測,應依環
         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及其審查結論辦理;監測報告書依本署
         八十六年五月廿六日(八六)環署綜字第二九九八八號公告之格式(如附件一)
         辦理。
        2.未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生態旅遊地,其環境監測,參考生態旅遊地環境監測計
         畫查核表辦理,如附件二。
     (四)查核:生態旅遊地管理單位應每年辦理環境監測初核,並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及生
        態旅遊權責機關會同複核。

  • [附表]
  • 附件一-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監測報告書格式

  • 附件二-生態旅遊地環境監測計畫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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