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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空氣品質保護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113100422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二點至第十五點、第十九點、第二十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低碳永續家園專案貸款信用保證實施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企業及個人取得營運相關資金,以從事
      空氣污染防制、空氣品質改善、兼具減少碳排放之能(資)源耗用,
      兼顧環境保護與社會發展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 三、本部低碳永續家園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資金來源,由與本部合作
      之金融機構提供辦理。

  • [修正]

  • 四、本部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合作設
      立相對保證基金,以供履行本貸款信用保證責任所需(包含訴訟費用
      )之支出。
      前項合作方式如下,並應簽訂合作契約:
      (一)履行本貸款保證責任所需(包含訴訟費用)之支出,依申貸對
         象區分如下:
         1.企業貸款申請案:由本部及信保基金所提供資金各負擔二分
          之一。
         2.個人貸款申請案:由本部撥付專款支應。
      (二)本部及信保基金得視業務需要增、減撥付金額。撥付款及相對
         資金不足辦理本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時,本部及
         信保基金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但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預
         算不足時,得停止辦理本貸款。
      (三)本貸款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相對保證基金之十倍為上限或逾
         期保證餘額加計代償餘額達相對保證基金時,本部即停止辦理
         本貸款。
      (四)本信用保證專案業務結束,本部撥付金額尚有剩餘時,剩餘金
         額歸屬本部。

  • [修正]

  • 十二、申貸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並於申請文件中加註貸款用途,向本部
       或本部指定之機關(構)提出申請。但屬個人申請者,免附第二款
       及第六款文件:
       (一)申請表。
       (二)企業資料表。
       (三)企業負責人或個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一份。
       (四)切結書。
       (五)企業與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同意書。
       (六)營業項目登記證明影本一份。
       (七)聯徵中心企業、負責人及負責人之配偶、負責人及其配偶擔
          任負責人之關係企業;或個人及其配偶或個人及其配偶擔任
          負責人之關係企業之信用報告資料各一份。
       (八)最近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財務報表及期中財務報表或
          個人綜合所得稅及財產清單。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之必要證明文件。
       符合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應再檢附下列文件:
       (一)借貸計畫書。
       (二)專案執行計畫書。
       符合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再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二)報廢大型柴油車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
          回收證明影本。
       (三)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
       申貸對象申請時無法提出前項文件,得暫以購買大型柴油車之訂購
       證明影本代之,並應於貸款核定後六個月內向承貸金融機構補正該
       文件。

  • [修正]

  • 十三、申貸對象應確保貸款申請案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均屬事
       實,如經查證有虛偽不實或未依前條第四項規定期限內補正文件,
       未獲貸款前,本部駁回其申請;獲貸款後,本部撤銷或廢止原許可
       貸款,且申貸對象應還清全部貸款。

  • [修正]

  • 十四、本貸款信用保證之審核,由本部設立審查小組為之。
       前項審查小組由七人組成,以本部指派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信保基金指派一人、相關技術專業人士二人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二人任之。
       審查小組成員任期至所有申請貸款案審查完成為止,均為無給職。
       審查小組成員於審核過程獲悉之全部資訊,應予保密。

  • [修正]

  • 十五、本部審核程序與規定如下:
       (一)審查小組應經五位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始得核發審查核定通知書。
       (二)審查小組應針對申貸對象資格、貸款申請案內容、財務信用
          徵信結果等事項進行審查。
       (三)貸款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由本部通知金融機構、申貸對象
          及信保基金,並由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後續事宜;未通過
          者,由本部通知申貸對象。
       (四)貸款申請案經審核內容有欠缺或不合格式者,經本部書面通
          知應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申貸對象應於收受核定通知書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承貸金融
          機構辦理貸款;逾期未辦理者,失其效力。

  • [修正]

  • 十九、承貸金融機構應妥為保存本貸款相關資料,以備本部及信保基金實
       地查核。
       (一)承貸金融機構及申貸對象之訪查作業,由本部會同相關機構
          辦理。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配合前項查核作業,備齊相關資料供查驗。
       (三)承貸金融機構於貸放後,應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按月函送
          本部。

  • [修正]

  • 二十、本貸款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
       ,得由本部公告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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