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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環境保
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機關代表及本部代表遴聘
之,其中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三分
之二,且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九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
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
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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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就委員中各指定一人
擔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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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
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部現職
人員派兼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水質保護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環境部環部水字第1121322829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至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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