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水質保護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30067153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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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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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審查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應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已於期限
內補正但仍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予以退件。
二、應檢具之文件及資料齊備者,應於五十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三、各項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間內。
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內容複雜特殊者,中央主管機關於通知申請單位後得延長審查
期間一次,延長期間以五十工作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