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水質保護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10105699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一至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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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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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下列規定附表一至附表八所列情事裁處外
,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
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一、畜牧業適用附表一。
二、社區及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二。
三、前二款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三。
四、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適用附表四。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條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行為者,適用附表五。
六、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水污染防治
費者適用附表六。
七、違反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
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有申報義務而不為申報或申
報不完全者,適用附表七。
八、違反本法各條款對應之處分基數,適用附表八。 - [附表]
-
附表七-違反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