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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水質保護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土字第1080089421A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至第四點、第六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署署長遴聘後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執行秘書兼任。委員任期三年,
      期滿得續聘之;其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署得通知有關環境保護、生態保護、公共衛生等領域之民間團體推薦人選經本署遴選
      後擔任本推動小組委員。

  • [修正]
  • 三、本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以下簡稱風險評估辦
        法)所提出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以下簡稱風險評估計畫書)之審查。
     (二)依本法提出之環境影響風險評估報告、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以下合稱風險評估報告
        )內容合理性與完整性之審議。
     (三)依本法訂定之風險評估方法內容、參數、資料修訂及更新等相關事項之審議。

  • [修正]
  • 四、本小組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依任務需求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 [修正]
  • 六、本小組審查風險評估辦法所定之風險評估計畫書前,應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就個案污染
      場址性質成立初審小組,做成審查會議結論。審查風險評估報告時,亦應由風險評估計
      畫書成立之初審小組為之。
      除前項風險評估計畫書及風險評估報告外,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或控制場址,涉
      風險評估或風險管理相關事項時,亦得送初審小組協助審查。該初審小組成立方式,依
      前項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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