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六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 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政府機關代表、工商團體代表、學者、專 家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
- [修正]
-
第七條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之執行,得設若干技術諮詢小組。 前項諮詢小組委員,由本會召集人就業者代表、學者、專家遴聘之,並指定一人為小組召集 人;均為無給職。
- [修正]
-
第八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由召集人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另置副 執行秘書、組長、副組長及所屬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襄理會務或辦理 所任事務;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 [修正]
-
第十條
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及工商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修正]
-
第十四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87年8月12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105006436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