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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90年3月7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1090012064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第3款、第3條第3款附表3、第5條第1款、第5目、第3款第8目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一)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固
         體或液體廢棄物。
      (二)直接接觸前目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
    二、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依使用原物料、製程及廢棄物成分特性之相關性選
      定分析項目,以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以下簡稱TCLP)直接判定或先經萃取處理再判定之
      萃出液,其成分濃度超過附表四之標準者。
    三、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中含 2,3,7,8-氯化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十七
      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超過一.0ngI-TEQ/g者。
    四、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指多氯聯苯重量含量在百萬分之五十以上之廢電容器(以絕
      緣油重量計)、廢變壓器(以變壓器油重量計)或其他事業廢棄物。
    五、腐蝕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廢液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等於十二.五或小於等於二.0;或在攝氏溫
         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材S 二0 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六.
         三五毫米者。
      (二)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等於十二.五或小於等於
         二.0;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材 S二0 C)之腐
         蝕速率每年超過六.三五毫米者。
    六、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溫度六十度者。但不包括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二十四之
         酒類廢棄物。
      (二)固體廢棄物於攝氏溫度二十五度加減二度、一大氣壓下(以下簡稱常溫常壓)可
         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者。
      (三)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七、反應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常溫常壓下易產生爆炸者。
      (二)與水混合會產生劇烈反應或爆炸之物質或其混合物。
      (三)含氰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於二.0至十二.五間,會產生二五0 m
         g HCN / kg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四)含硫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於二.0至十二.五間,會產生五00 m
         g H2S / kg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八、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製造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磨擦材料研磨、修邊、鑽孔
         等加工過程中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二)施工過程中吹噴石綿所產生之廢棄物。
      (三)更新或移除使用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過程中,所產生
         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四)盛裝石綿原料袋。
      (五)其他含有百分之一以上石綿且具有易飛散性質之廢棄物。

  • [附表]
  • 附表四-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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