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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擬有關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重大
政策、措施。
二、審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本法源頭管理章各條公告指定
事項。
三、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執行及運作之協調、評估等事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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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綜理會務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襄助會務。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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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資源循環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本會事務。
委員會為應特定議題之需要,得由委員、學者專家、各相關機關及本部人
員組成分工小組,進行規劃、協調及研議。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92年7月2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113600374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3、6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新名稱: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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