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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管衛字第1127115338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車集中採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技術小組設置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車集中採
      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經由集中採
      購,以提高垃圾車採購效率,節省採購行政成本,特設垃圾車集中採
      購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技術小組(以下簡稱本技術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 [修正]

  • 三、本技術小組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
      本技術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外,其餘委員由本署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署秘書室代表一人。
      (二)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代表一人。
      (三)環境部大氣環境司代表一人。
      (四)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人。
      前項學者專家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
      該等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環境部及本署相關單位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單位應改派代表
      ;學者專家委員出缺時,得由本署署長遴選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本技術小組組成,其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二。

  • [修正]

  • 四、本技術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署長指派簡任人員兼任之,承召
      集人之命,綜理本技術小組事務。本技術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署派員兼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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