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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駕駛服務認真,達成工作要求者,按月發給獎金;其獎金支給基準,
每人每月最高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範圍內,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鎮、市)公所編列預算,視財政狀況及工作情形核酌支
給。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環境部環部授管字第112712190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112年1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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