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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之自治法規,應依地方制度法相
關規定辦理發布及備查程序。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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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饋金之計算及使用申請程序:
(一)回饋金之計算以每焚化處理一公噸廢棄物編列新臺幣二百元為基準。直轄市、縣(
市)政府得因特殊考量及實際需求酌為增減。
(二)得接受回饋金之地區,其區(鄉、鎮、市)公所或地區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應依回饋
金額擬定「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三)回饋金之執行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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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饋金年度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廠址所在地一定範圍之界定及其涵蓋範圍之人口及面積。
(二)回饋金使用說明,應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三)執行方式。
(四)其他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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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回饋金應使用於下列事項:
(一)有關環境衛生、老人健康休閒場所或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或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三)有關醫療保健事項。
(四)有關環境監測鑑定事項。
(五)有關公共設施之興設及管理維護事項。
(六)有關辦理回饋金發放相關作業之行政庶務支援及管理費用,並應訂定合理分配比率
之使用上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83年8月4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督字第109001149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刪除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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