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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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准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其期數依下列規定:
(一)繳納金額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分二至六期繳納。
(二)繳納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得分二至
十二期繳納。
(三)繳納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分二至二十四期繳納。
(四)繳納金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且提供銀行本票、抵押權設定
登記、保付支票或擔保書狀者,得延長分期期數,分二十五至
三十六期繳納。
前項各款所稱繳納金額,指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利息及其他應
附隨徵收之總數。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90年12月18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110100661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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