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91年12月6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50097313號函修正發布第九點及第九點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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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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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入區廠商土地租金補助費係依入區廠商實際承租或購地之土地面積,以土地租金百分之
五十,從入區廠商完成承租或購地合約書,或購置土地同意文件後,開始計算補助額度
至民國一百年為止。採承租者,入區廠商於每年十月提具補助款申請書(如附件二)及
承租合約書,經主辦機關審查後,由主辦機關報請環保署核定補助額度分年撥付。採購
地者,檢具補助款申請書及購地合約書或購置土地同意文件,經主辦機關審查後,由主
辦機關報請環保署核定補助額度分二期撥付,第一期於完成購地合約書或購置土地同意
文件,撥付百分之五十,第二期於設廠完成,撥付餘款。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