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91年12月6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6005248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八點、第十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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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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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辦機關為執行園區籌備、建設、招商及營運管理工作,並提供入區廠商/研究機構各
項服務,辦理相關推動措施事項,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及主辦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成立園區管理局或管理處等專責管理單位。
專責管理單位成立前,於不影響其功能前提下,得先以籌備處方式運作,並依工作需要
,以現有單位人員調任,必要時得另行聘雇工作人員。
專責管理單位應提供入區廠商/研究機構行政一元化服務作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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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主辦機關為辦理第十七點規定範圍之事項,因作業所發生之收支,應專款專用。其有
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預算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