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930031274A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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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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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貸款利息補貼額度及期限:
一、貸款利息補貼額度:業者負擔年息百分之一,其餘由本署補貼為原則。但本署補貼最高
以年息百分之四為限,貸款利息超過本署補貼部分由業者自行負擔。
二、補貼利息期限:自核定函發文之日起三十六個月為限。 - [修正]
-
捌、其他事項:
一、經本署核定給予貸款補貼利息之業者連續兩季皆未依限辦理利息補貼者,本署得取消其
後續之貸款利息補貼。
二、本要點貸款補貼利息所需經費每年度上限為一億元,以補貼最高年息百分之四計算,可
貸款金額上限為二十五億元,並以申請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但九十二年度經費額度用
罄後,即停止受理申請。
三、本署核定利息補貼之貸款,須定期更換契約之短期週轉金者,業者與原核定之承貸金融
機構辦妥更換契約後,得繼續請領貸款利息補貼,更換契約後之利息補貼貸款本金額度
以不超過原核定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補貼,補貼期限仍自原核定函發文之日起三十六個
月為限。
四、第伍點第一款及第柒點第一款溯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