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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1121053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八點、第十二點及第一點表一,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及應負回收、清
      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物品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一、應回收
      物品及其責任業者範圍。

  • [附表]
  • 表一-應回收物品及其責任業者範圍

  • [修正]

  • 七、生質塑膠之原料製造、輸入業者及平板包材板材之輸入業者,應申報
      原料或平板包材板材之營業量或進口量及銷售對象,並繳納回收清除
      處理費,其中非銷售予容器、平板包材板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
      業者之量,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於其營業量中扣抵。生質塑膠
      材質之容器、平板包材板材、平板包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
      ,應申報生質塑膠材質之容器、平板包材板材、平板包材或非平板類
      免洗餐具之銷售量。生質塑膠材質之容器、容器商品、平板包材或非
      平板類免洗餐具輸入業者,應申報容器、容器商品、平板包材、非平
      板類免洗餐具之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 [修正]

  • 八、應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製造業者(以下簡稱繳費責任製造業
      者),除平板包材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外,依下列原則認定
      :
      (一)物品上標示商標之使用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二)物品上未標示商標者,以標示之製造廠商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標示之製造廠商二個以上者,以委託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者
         。
      (三)物品上未標示商標及製造廠商者,以製造者為繳費責任製造業
         者。

  • [修正]

  • 十二、物品及容器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一
       百元以下者,免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
       前項規定,於塑膠類平板包材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
       處理費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下者,亦適用之。塑膠襯墊及泡殼責
       任業者應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五
       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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