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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91年10月2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1000000786D號令修正發布第1項、第2項附件1、第5項附件2、第8項附件3;增訂第14項除飲料自動販賣機業部分自100年3月1日生效外;自動販賣機業部分自100年5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四、公告事項一所稱飲料自動販賣機業,係指於交通場站、公園、風景遊樂區等三種有管
       理機構之公共場所設置自動販賣機,其機體自動販售包裝飲料容器商品之行業。
       自動販賣機機體之外緣為基準,五十公尺範圍內,已有廢容器回收設施,並於該販賣
       機上標示『最近之廢容器回收筒位置』之指引標示者,不受公告事項五、七、八之規
       定限制。

  • [修正]
  • 一、本公告規範之販賣業者為: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清潔及化妝
      品零售業、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汽機車加油站、汽機車加油站包裝飲料販賣業、無線
      通信器材零售業、攝影器材零售業、連鎖飲料店業、飲料自動販賣機業等容器或乾電池
      之販賣業者。

  • [修正]
  • 二、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下列回收工作:接受消費者回收應回收之廢容器
      (不包括農藥或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或廢乾電池,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妥善貯
      存、回收清除,且不得將回收之廢容器或廢乾電池依一般垃圾方式清除。
      販賣業者範圍、應回收之廢容器或廢乾電池項目及應設置之資源回收設施,如附件一。

  • [附表]
  • 附件一

  • [修正]
  • 五、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回收點標示規格如附件二。

  • [附表]
  • 附件二-回收點標示規格

  • [修正]
  • 八、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回收筒規格及位置如附件三。

  • [附表]
  • 附件三-回收筒規格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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