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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申貸企業,指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
理辦法第二條之受補貼機構處理業,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
中小企業,並依本要點規定提出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之申請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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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貸企業申請本貸款總額度上限,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且
申貸企業及其負責人、負責人配偶或負責人及其配偶擔任負責人之關
係企業依本要點核定之貸款應合併計算。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1111158547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七點,自1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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