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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塑膠資源循環利用,推動
產業自願性使用塑膠再生料,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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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仍須繼續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證明
文件屆滿前三個月內向本署申請證明文件展延:
(一)申請書。
(二)每年二月底前向本署申報前一年度商品產銷數量之申報文件
。
(三)第十三點第一項之文件。
有前點第二項規定情形者,應另檢附已依限改善之相關文件。
無法提供展延應檢具之文件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展延,於證明文
件有效期間屆滿後仍須繼續使用者,應重新申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環循處字第1136103634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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