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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審查事業依廢棄物清理法(以
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提報之資源循環網絡廢棄
物清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廢棄物管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環循利字第1126115951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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