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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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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利用遺傳工程或其他技術改造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
開發試驗研究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篩選天然菌種從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之開
發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中華民國87年8月5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5004527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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