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7800052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案件,依下列規定收取審查費、檢驗費:
    一、環境用藥輸入、製造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七千元;變更、展延、換發及補發每件新臺幣三
      千元。
    二、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每件新臺幣三千元;變更、換發及補發
      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環境衛生用藥無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八百元。
    四、環境衛生用藥有機類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七千元;每增加一項增收新臺幣一千元。
    五、環境衛生用藥蚊香本體戴奧辛檢驗費每件新臺幣二萬六千元。
    變更前項第一款許可證、第二款許可執照之業者名稱、地址、負責人者,收取審查費新臺幣
    五百元。但屬地址整編者,免收審查費。
    同時申請展延及變更許可證者,僅收取展延審查費。

  • [修正]
  • 第四條

    主管機關依海關進口稅則受理減免環境用藥原體關稅申請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百
    元。
    主管機關受理核發環境用藥輸出證明書,每件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