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10097927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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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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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裁處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裁量基準辦理外,另亦應
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論處
。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
鍰最高額之限制。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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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違反義務所得利益之計算方式,包括違反義務所得利益期間之販賣環境用藥相關產
品總販賣量、生產投資設備成本及人力成本所省費用、平均售價、平均售價成本、所得
利益期間所生孳息及其他可得計算之經濟利益等,但得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