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1010019486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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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情事計算外,另應審酌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
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併計裁處。
前項有關違反本法義務所得利益之計算及裁處,依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
業要點辦理。 - [附表]
- [修正]
-
四、本基準計算之罰鍰逾法定最高罰鍰者,以該法定最高罰鍰額裁處之;未達法定最低罰鍰
額者,以該法定最低罰鍰額裁處之。但第二點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於
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