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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公平公正,並落
實本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環評委員)與參與審
查之專家學者迴避及發言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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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環評委員及參與審查之專家學者審查各開發計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與該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
(三)曾參與該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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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評委員及參與審查之專家學者審查各開發計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本部申請迴避:
(一)有前點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環
評委員及專家學者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環境部環部保字第112131391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至3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及參與審查之專家學者迴避及發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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