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測定機構自行停業時,應檢具許可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廢止。
測定機構有歇業、解散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
其許可證。
前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證者,免除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第三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修正]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之中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譯本。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檢驗
中華民國84年5月31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111710847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