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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檢驗
中華民國84年5月31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1117108472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測定機構自行停業時,應檢具許可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廢止。
    測定機構有歇業、解散或喪失執行業務能力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廢止
    其許可證。
    前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證者,免除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第三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修正]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駐外單位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之中譯本。但證明文件為英文者,免附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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