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檢驗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檢字第1098000234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廢棄物
    清理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二條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廢棄物
    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附表一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廢棄物
    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環境檢驗
    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二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
    鍰。
    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
    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機動車輛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三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
    應裁處之罰鍰。

  • [附表]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