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環境保護/檢驗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101031465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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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由本署視需要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由本署辦理書面審查。
(二)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實地審查。
(審查評分表單及說明如附錄)
實地審查作業採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至現場現勘查核測試設備、人
員配置及操作情形;必要時,得要求進行實車測試,第二階段進行書
面及答詢審查。
第一項申請案如為展延且前次指定期間內,累計附表缺失紀錄未超過
二十點者,得採書面審查。
第一項審查作業過程中,若內容有欠缺或經審查委員要求補充說明者
,經本署書面通知後應於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僅就現有資料進行評分。 - [附表]
- [修正]
-
八、本署依據評分結果區分為三個指定測試等級,於指定期限內可執行之
測試項目依評鑑分數區分如下表:級別
評鑑分數(S)
可執行檢測類別
逐車測試
新車型審驗、延伸及修改測試
新車抽驗
進口新車
進口使用中車輛
一
S>85
◎
◎
◎
◎
二
85≧S>80
◎
◎
◎
-
三
80≧S≧70
◎
◎
-
-
前項指定期限最長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得展延申請指定。
指定期間內檢驗測定機構於公告指定滿一年後得提出一次升等評鑑之
申請。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若具車輛生產或銷售相關業務性質者,應注意利益
迴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