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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受聘僱達相當期間,指在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工
作達六年以上且仍在職者。但因香港或澳門情勢發生變化,必要時得經主
管機關專案許可,不受工作達六年之限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86年7月1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大陸委員會陸港字第1109905459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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