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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陸委會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陸法字第1029907756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九條之一

     前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如附表。
     數機關對廣告活動或其內容均有管轄權者,由各該機關協調單一機關統一管轄,或由主要
     廣告活動內容之權責機關統一管轄;數廣告活動內容具關聯性、整體性,有統一管轄之必
     要時,亦同。
     不能依前項規定確定管轄之機關,或各機關均認為無管轄權時,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協調
     確定。

  • [附表]
  • 附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機關權責事項表

  • [修正]
  • 第十條

     第九條情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廣告活動或其內容有為中共從事具政治性目的之宣傳,或違背現行大陸政策之疑義者
       ,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邀集相關機關,並得視個案性質邀請熟諳法律、廣告、行銷或
       大陸事務之學者、專家、相關團體等,共同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建議送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
     二、前款以外之情形,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情形會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或相關團
       體後,本其權責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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